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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 ATM机

  2011年8月,郑州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搜集以李振(化名)为首的POS机犯罪证据时,揭开了一张以郑州为触手,以天津为据点并辐射全国的POS机犯罪大网。该以非法注册申领并租赁POS机供他人为手段进行非法敛财活动,地包括福建、浙江、天津、河南等地,金额超过1亿元。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李振等11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11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信用卡风险追透部发现,有8家商户的POS机刷卡业务出现异常现象,于是在一个月内将该8台POS机实施停机处理,并将停机前一天刷卡交易资金延期6个月到账。银行于停机当日就将此处理信息通知了商户的法定代表人,并解释停机原因。然而,这8家商户法定代表人对此结果均无异议。惊讶之余,银行认真核实每笔刷卡业务发现,这8台POS机均出现分单交易(一笔钱分多笔刷卡支付)、重复交易(同一张卡在不同的时间多次在该POS机交易)、足额交易等,于是初步认定,这些POS机很可能从事信用卡活动,遂报警。

  2011年8月15日,郑州市航空港区经侦大队将此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振、沈浩浩被抓获归案;8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铁被抓获归案;9月5日,犯罪嫌疑人高方被抓获归案;10月9日,犯罪嫌疑人代国涛被抓获归案;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刘红、王国强被抓获归案;1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研、刘自民、王文主动投案自首;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陈宏被抓获归案。至此案件告破。

  “2007年9月份,我需要用钱,就用自己的信用卡3000元,支付100元手续费。后来我感觉刷卡可以挣钱,就开始帮别人拉客户办理,从中挣点儿手续费。2010年年底,为了多挣点儿钱,我申请了POS机,然后帮别人。”李振,1986年生,大学学历,与众多刚毕业四处求职的大学生不同,此时的李振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一番“事业”,坐拥8台POS机,每台每月租金7000元,月收入近6万元。

  刚开始申请POS机时,李振主要靠朋友关系。“我朋友本人也经常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作为周转资金,他去别的地方要交高额手续费。为了方便,他就把自己相关证件交给我,让我去申请POS机。”据李振交代,要想申领POS机,就必须有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协议、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申请资料。

  李振的朋友有家实体店,关系不错,就借用朋友店里的手续申请POS机,当银行工作人员来核查信息时,朋友就出面应付,等POS机申请下来后归李振使用,朋友套!

  “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郑州市金水区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商店’的老板,并拿到该店铺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注册了一个没有实际经营的‘郑州市金水区美途汽车装饰商行’,只是为了办理一套工商资料,为了去骗取银行的POS机。”因为店铺老板害怕李振用他们的店铺资料办其他的事情,他们要求我另外找个法定代表人,于是,李振就找了多个朋友充当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注册,去申请POS机。

  “他们帮我,我帮他们‘养卡’。”据李振交代,比如充当“金水区新创艺灯饰商行”法定代表人的李山,他有两张信用卡,当每月其中一张信用卡到期之后李振再从另外一张信用卡上刷两万元,再将钱存入到期的信用卡上,就这样,李山始终有两万元资金在免息使用。

  POS机申请下来后,照例是由李振使用。就这样,李振连续假借他人之名又申请了几台POS机,至此,他手中已经有了8台POS机了。

  从银行拿到POS机后,李振本来是想自己用来刷卡,后来发现没有多少客户,根本赚不到钱,于是想到了一个响当当的人物——王国强。

  2009年李振认识了天津的专门做信用卡业务的王国强,当时王国强就向李振提出,如果能在郑州申请POS机供其使用,每月7000元租金。

  如今时机已经成熟,于是,李振找到了王国强,并商讨POS机的具体合作方式,之后二人达成协议:李振负责给王国强提供POS机,并负责组织、联系客户刷卡,每月王国强每台POS机给李振支付7000元的使用费,如果每天刷卡金额超出10万元,就按总金额0.25%计算租金。因害怕王国强用机器刷黑卡,所以,李振要求负责保管POS机与银行结算的网银U盾,并且每天查询前一天王国强刷卡的金额,再将银行到账的资金按照王国强前一天的金额转账给王国强指定的账户。

  据李振交代,2011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国强、刘红在天津被抓获归案,然而当进行指认时,李振却指着刘红的照片说:“这个是王国强!”正当办案人摸不清头脑时,刘红的供述揭开了线月,因为有人要租POS机,我就在郑州汽车站见到了李振,当时我觉得做倒卖POS机给人刷卡这个行业有危险,为了不暴露我的身份,我依照惯例,对李振说,我叫‘王国强’。”据刘红供述,江湖上赫赫有名的王国强只是自己雇的一名“小马仔”,而自己才是真正的幕后“大佬”。

  “外地的POS机想要拿到异地使用,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也就是解码,否则的话该POS机不能使用。”据刘红交代,自2010年1月以来,他就开始联系全国各地的POS机,进行贩卖或出租,给一些需要刷卡的人提供方便,按刷卡金额的3.5%左右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其间由专人负责联系全国各地的POS机,然后集中到刘红处,并有专人负责解码,之后再由刘红负责安排转账、收钱,对外寄送POS机、刷卡小票等工作,而刘红的工作大部分安排给了王国强。

  “自2010年以来,我们的POS机都发往了广西、浙江、福建、河南等主要地。”在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王国强如实作了交代。“我知道非法倒卖、出租POS机是犯罪行为,我离婚了,自己带着一个11岁的孩子,没有工作,为了让孩子以后能有个好前途,我才冒险干这些事情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办案人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白雪萍说,“分别以李振和刘毅为首的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使用多家商户的工商资料,通过手段骗取银行信任,获得‘郑州市金水区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商店’等8家店铺的房屋租赁协议等工商资料,向工商银行申请出来了8台POS机;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通过租借等方...

  式利用这些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为他人,从中赚取手续费,其间共超过1亿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发往浙江、广西的POS机使用者苏旗、杨飞均刷卡,其中苏旗刷卡金额经审计有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该院已对苏旗作出追诉决定。

  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晓瑜说,《解释》对恶意透支行为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恶意透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信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赵晓瑜认为,《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虽然《解释》的出台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卫平认为,信用卡严重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作为POS机、信用卡的发放审批人,银行其实也有责任,所以在打击个别不法分子和不法商户违法利用信用卡的同时,我们要问,发卡行、收单行和中国银联共同收取非法商户刷POS机的手续费是否也属非法所得?

  某商业银行信用卡审核部张先生认为,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在打击信用卡方面,只能对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等软性处罚,难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行为。《解释》的出台减少了非法行为的发生。

  在深入调查中,检察官发现中介都称他们可以,但当提到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大多中介表现得十分吃惊,这些中介根本不知道违法。

  “法律的完善必将带来诸多好处,但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一旦有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的社会才能有一个更加优质的金融环境。”白雪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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