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奖需先充值、梭子蟹绑大绳、反向抹零曝光平湖这些消费陷阱!
2023年12月29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新埭分局接到,人称其当日在某烤肉店消费就餐,消费300元,当时扫码点餐显示团购2个菜品为0元,于是下单购买。就餐结束后被告知需要缴纳费用34元,大排档老板承认点餐系统产生错误导致显示为0元,但确实需要付款。接到该后,工作人员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检查,烤肉店的线上点餐系统确实存在瑕疵导致产生消费纠纷。工作人员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在点餐系统予以标注,并退还引起纠纷的34元差价。
这是一起因消费者被商家未明确说明计价方法的点餐系统误导消费而引发的案件。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本案中,烤肉店未对相关消费项目表明计价方法,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造成误导,故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履行退款义务。
2023年12月19日下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称其于当天上午在新仓某奶茶店通过饿了么为公司客户购买了25杯奶茶,要求11点30分送到,但到了11点30分,该奶茶店来电称奶茶送货车装不下来不及,要求取消订单重新拍,结果最后到1点30分才送到,而此时客户都早已走了,要求奶茶店退回购买费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刻同某奶茶店负责人联系并组织双方到调解室开展调解。在详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后,工作人员耐心做该奶茶店负责人的工作,经营者应保证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客人付钱后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奶茶店有责任有义务按时将奶茶送到客人指定的地点,有问题应该及时和客人沟通并提出解决方式,而不是推迟了这么久仍然将奶茶一送了之,奶茶店负责人认识到问题所在,向客人表示了歉意,双方达成一致,现场退回了415元费用,人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消费者购买奶茶过程中,因店家不遵守约定而引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消费者与店家约定了奶茶送达时间。但经营者交付的时间与约定相差过大,导致消费者的客户没喝到奶茶,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年12月20日下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来电,称其在平湖市钟埭街道某宾馆入住期间,商家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房间,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协商无果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求助。接到该后,工作人员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人表示其于12月17日上午办理入住,18日清晨大约7点,他发现商家擅自进入他的房间,正在给他盖被子,认为商家侵犯了他的隐私,因此进行,要求商家对他进行赔偿。被人则表示,12月18日凌晨,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回到宾馆,第二天上午其他住客都已陆续起床外出,商家担心其喝酒出事,便敲门但一直未有回应。商家担心人发生意外,使用房卡进入其房间,见人毫无反应,商家便给人倒水喝,此时人逐渐有意识苏醒过来。人认为宾馆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商家赔偿。在详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后,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分别调解,针对人,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出于好意,为其人身安全考虑。针对被人,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客人房间属于侵权行为,如遇到相同情况应报警处理。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道歉并赔偿200元给人。
客房在顾客的入住期内是属于客人的私人空间,未经允许闯入当然是侵犯隐私权。旅客交纳房费入住宾馆,已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就要求宾馆为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其中包括打扫服务,当然也包括客人在里面住宿不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管理人员应切实保障住客的安全权和隐私权。
张先生的儿子在14周岁生日当天花2500元压岁钱购买了一部OPPO手机作为生日礼物,因其购买手机时未告知家长,张先生认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销售手机不合理,于是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但因孩子已将手机的外包装全部丢掉,且手机已激活使用,商家拒绝退款,张先生遂拨打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到后,立即前往现场,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意见,并组织调解。经调查核实,张先生儿子确实是一名年仅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购买行为也未经家长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张先生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已超出法律对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要求,必须征得其家长的追认。该购买行为在事前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现在人也不愿追认,故孩子购买手机属于无效行为。同时,张先生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工作人员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补偿400元给张先生。
本案中,双方都存在不当行为,手机店将手机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不妥当,而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张先生也应负起相应的监护责任。消保委在此提醒:商家在出售商品给未成年人时,应当谨慎考虑其购买能力,切勿为追求销售业绩而盲目销售,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家长也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消费观教育,培养他们的正确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引导他们合理消费,并帮助他们妥善管理自己的财务。
2023年10月10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来电,人称其于2023年5月6日在嘉善县某公司购买了3980元虫草粉,事后查询其他店铺价格,认为不值这个价格,要求退款退货并赔偿(提供收款小票,POS机显示的是嘉善县某公司;展厅及生产商地址是平湖经济开发区)。由于其无法联系到嘉善县某公司,故向展厅及生产商所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求助。接到该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人了解情况,起初人情绪较为激动,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在详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后,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分别调解,针对人,要求人提供相关实物和收款小票的照片。对于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该事件商家并无过错也没有造成其损失,不符合额外赔偿的要求,最终人也认可了工作人员意见,要求退款退货。针对被诉方,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年龄较大,对虫草粉也不是很了解,希望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在符合退货的情况下给予退款退货。最终,经调处,商家同意退款退货,纠纷得到化解。
作为一起老年消费者因冲动消费保健品引起的纠纷,此类案例并不鲜见。市场监管局呼吁老年消费者正确看待保健品,保健食品非药品,不能治疗疾病,身体不适应就医并遵医嘱购药。面对健康讲座、推销、免费体验等活动,要谨慎并增强防范意识,多与子女沟通,不盲目轻信,注重饮食卫生,锻炼强身。同时,老年消费者也应遵循市场规则,在购买保健品时不要冲动消费,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3年3月16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反映某家电公司存在开展抽奖活动中奖后需充值才能兑奖情况。接到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被人进行检查。经过调查,该公司的业务员在街头通过扫码抽奖的方式推广宣传“淘宝宝”购物平台,将中奖的顾客带到公司门店,填写活动表格,登记顾客相关信息,然后在顾客手机上下载安装“淘宝宝”APP,根据顾客所抽中的奖品在淘宝宝APP上充值不同的金额,一般在2000元到5000元之间,充值完成后免费领取抽中的奖品。但是该公司的抽奖活动中,奖品的设置情况、所抽中的奖品需要充值的金额等均没有公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人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违法行为。被人以推广购物平台为名,开展有奖充值活动,然而,这种推广方式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这种推广公司常常采取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难以追踪和追责;另一方面平台的真实性、稳定性,难以保证,一旦关闭,消费者充值的资金往往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3年7月3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人反映其在某水产摊位上买的梭子蟹重0.85kg,其中用于捆绑的绳带重0.125kg。接到该后执法人员对被人的摊位进行检查。该摊位上正在销售的梭子蟹均用红色厚绳带捆绑,现场随机抽取梭子蟹到市场管理处进行称量,结果如下:梭子蟹净重98.73g,红色厚绳带重19.57g,被人销售的螃蟹捆扎物重量占单体蟹总量的16.54%。被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诚信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源发生时,时值梭子蟹刚上市,市场价格偏高,市场商户“过度捆绑”所附带的价值偏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比较常见,大多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本案对市场内商户立案调查,取证现场就引起了市场内的热烈反响,消费者纷纷点赞,市场经营户立马自行整改。此案对破除水产市场“潜规则”、促进规范经营具有积极影响,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2023年3月8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称,其在某餐饮店消费了432.8元,实际收款433元(小票显示:合计432.8,去尾数-0.2,应收433)。执法人员对餐饮店铺进行了检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被人因未合理设置酒店收银系统,导致多收取了未予标明的费用0.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被人作出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类“反向抹零”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因金额一般较小,消费者普遍采取默认的态度,但该行为实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相关经营者纷纷自行整改此类行为,在社会层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28日,有消费者向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过调查,该公司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破壁松花粉180瓶放在其公司内进行销售,售价165元。被人为了推销这款松花粉,通过招集中老年顾客以讲座形式用电脑播放PPT的方式介绍松花粉,该PPT有涉及松花粉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宣传内容。经查该松花粉为普通食品,而被人的PPT宣传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被人利用中老年人渴望健康、缺乏专业知识等弱点,通过举办讲座的形式销售松花粉。他们故意夸大松花粉的功效,将其宣传成能包治百病的神奇物品,以此欺骗老年人购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年人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3年8月9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人反映某网店存在“刷单”情况。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被人为提高网店的销量数据,以促进网店内商品销售,通过邀请好友先后9次对其网店商品进行刷单,被人支付货款并选择买家自行上门取货的发货方式,完成9笔订单的刷单。被人刷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网购时,往往会综合商品销量、好评内容等情况进行购买。一部分电商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商品销量,通过购买刷单业务或是邀请熟人刷单等方式进行刷单,造成虚假高销售量和虚假好评内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案例可有效震慑不法电商通过刷单、好评返现进行虚假宣传,推动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竞争,真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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