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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2023年5月,奉贤的王先生去某车展看车。他和家人对某新能源品牌汽车很感兴趣,在展位认识了销售吴某。经过吴某介绍,王先生当场下载安装该品牌APP并预定了一辆轿车,根据规定,王先生当年9月才能提车上牌,于是他添加了吴某的工作微信,以便后续沟通。
8月下旬,吴某通知可以验车,因王先生有能力全款支付,吴某就承诺完成付款便能提车。8月31日,王先生到嘉定区的交付中心验车,双方交谈甚欢,一起吃午饭时,吴某提醒王先生尽早支付尾款,利于后续提车。不巧,当天公司POS机坏了,吴某建议王先生添加其私人微信,他先代收尾款,后续再转到公司账户,搞定后续流程,王先生便将18万车款转到吴某私人账号。随后,王先生收到了吴某发来的“支付凭证”,盖有该车企公章的收据。
就在王先生以为一切顺利,坐等提车之际,9月1日,他突然接到一名销售小朱的电话,称其购车事项在王某离职后由他接手。王先生吃惊地告诉对方,自己早已支付尾款并收到购车凭证,为何还要重新走流程?他立即微信联系吴某,却发现其工作微信号已注销,私人微信也不回复。王先生拿着吴某发来的购车凭证到店查询,发现他支付的尾款从未进入公司账户。
事实上,吴某早在8月中旬就已离职,而王先生的“收据”也有猫腻,真正的收据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且王先生付款当天,公司的收款设备并无异常,意识到自己,王先生立即报警。
机关立案后,于2023年9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抓获,到案后吴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向王先生隐瞒了自己已离职的事实,以公司POS 机损坏无法收账为由,要求王先生将车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在收到购车款18万元后,吴某又伪造公司收据,伪造与公司财务的聊天记录等作为“购车凭证”,用以拖延车辆交付,随后将这笔购车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11月1日依法对吴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近日,区法院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大额消费转账之前,一定多方确认收款方式及收款账户的合理合法性,不可轻信个别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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