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pos机办理
当下,信用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便利支付和提高个人银行信用度外,它还可以带来各种消费优惠。
但不少人为了个人便利就开始不当使用信用卡,如信用卡、刷流水等一系列“养卡”行为。这一类行为造成金融风险,自己“养卡”系违法,帮人“养卡”是犯罪!
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均系保险公司员工。为拓展人脉关系、获得更多客户,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分别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信用卡持卡人“养卡”。
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到持卡人的信用卡里,然后通过POS机将这笔钱刷出来至POS机绑定的被告人的银行卡里,再存入持卡人的信用卡里,再刷出,如此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达到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的目的。
持卡人将信用卡放在被告人处,被告人先往信用卡里存入一笔资金,然后通过POS机刷出来,使信用卡有消费记录,从而保持活跃度,以此达到提高信用卡额度的目的。
2021年,两被告人随身携带POS机从重庆前往珠海、澳门,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多次刷卡消费。在返程时因携带大量信用卡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后移交机关处理。
经查,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8,990,146.72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6,087,018元。
金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违规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在持有信用卡数额较大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属于数量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的数额均为500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窦某某、唐某某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信用卡是现代金融业产物,在便利交易、提高交易活跃度的同时,也因其可以使用银行的钱款提前消费这一特性而被非法利用,造成金融风险。因此,信用卡必须合法持有和使用。
本案被告人违规持有他人信用卡,替人“养卡”,虽然不是利用授信额度从银行套取,但是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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