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用POS机1千余万元已判刑并罚款
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申领办理了某两家公司的POS机,而后以本人及他人信用卡在上述POS机虚构交易的方式共计人民币1千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POS机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本案是利用经营所持有的POS机为他人刷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经营者应妥善利用和管理POS机,不可利用POS机刷卡。持卡人通过非法渠道,一旦无力还贷,也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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